8月5日,在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工作會議上,省政府辦公廳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提升建築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一般建築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於50年,紀念性建築和重要建築不得低於100年。(見8月6日《大眾日報》)
  早有媒體報道,英國建築的平均壽命達到132年,美國是74年,而我國只有25年~30年。今年4月,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曆史的居民樓突然倒塌,引發輿論對中國一些城市良莠不齊的建築早早進入“質量報複周期”的擔憂。山東省今年上半年排查出的3800多棟危房中,很多房齡不過30年,建築壽命問題引人關註。
  事實上,山東此番關於建築年限的規定,壓根不是什麼新規。我國2005年7月起實施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便規定,重要建築和高層建築主體結構耐久年限為100年,一般性建築為50~100年。很明顯,山東省政府發佈的《意見》與這一規定幾乎沒有差別。
  至於說山東提出推行質量終身責任制,仍然像是一種“複述”。因為1998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0條明確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複。很明顯,這在清楚地告訴大家,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相關責任人必須承擔保障質量的責任。
  要跳出建築物“質量報複周期”,除了從制度層面強化承建方的責任自省,另一個關鍵是要強化職能部門對建築質量的監督責任。我們知道,在利益驅動下,搞工程項目偷工減料者不在少數,問題是有這種想法的人能否得逞。也許有人會說,建築物出現“質量報複周期”有其歷史原因,因為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市場經濟剛剛起步,規範標準體系跟不上建設速度,很多工人來不及學習建築常識,就從稻田直接上了腳手架。但事實上,即便在建築技術相當成熟的當下,建築物因質量問題而短命的現象仍然常見。
  針對建築物短命問題,一方面需要制定出一套更加嚴密的針對房屋質量問題的監督檢驗機制,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職能部門等各責任主體的職責進一步細化,另一方面還需要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等積極履行監督責任,對公務人員在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規現象,堅決予以查處。
  (原標題:“建築壽命不得低於50年”不是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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